2005年6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禁令标志属于无效标志?
北京105次同一地点“违章”司机状告交警
万兴亚

  在同一地点被“电子眼”记录违章105次的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6月13日上午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行政诉讼书,请求法院确认,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对他的行政处罚违法,并退还10500元罚款。
    今年5月23日,杜宝良偶然得知,交警依据监控记录确认他自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期间,驾货车行驶到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时,违反禁令标志共计105次。6月1日,交警向杜宝良出具了其中24次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杜宝良处以2400元罚款,记24分,吊扣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
    谈到起诉的原因时,杜宝良说,他认为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但是考虑到走行政复议程序太慢,因而决定直接起诉。
    杜宝良在起诉书中称,交警的行政处罚有3点错误:一、交警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禁令标志属于无效标志;二、交警对另外81次处罚没有出具书面处罚决定,没有履行法定的“书面告知”义务,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三、交警对他的行政处罚有悖于执法原则和目的。
    从法院出来以后,杜宝良和代理律师一起,对他105次违法发生地的交通禁行标志进行了公证。杜宝良和他的律师认为,交警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交通标志,根本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禁令标志,因此,该标志属于无效标志。
    杜宝良表示,事实上,交警对他的105次违法均处以罚款处罚,但是仅向他送达了24次违法记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余81次违法记录根本没有出具处罚决定,因此认定交警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杜宝良认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07条第2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但是,交警记录了杜宝良未处理违法行为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的义务。
    此前,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在就这一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事实上,交警此前曾试图和杜宝良联系,但是因各种原因,一直未成功。